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XX文学”微信公众号提供网络小说阅读服务,且有会员充值服务。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来到负责运营该微信公众号的河南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常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打开“XX文学”微信公众号的后台,并承认确系其公司运营,用户可以免费阅读少许小说章节,充值会员后可阅读后续章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河南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XX文学”微信公众号提供网络小说阅读和会员充值服务,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7月2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其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并作出罚款壹仟(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附件1《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规定:关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的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且无违法所得,无专用工具、设备,则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四、典型意义
网络出版服务这一新形态,让出版物实现了无纸化出版,导致出版物的形态、流通方式和结算方式均发生了变革,节约了社会资源,丰富了出版形式,降低了出版成本,成为出版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和环境价值。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该案件的办理严厉打击了网络出版发行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展现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新理念破解新问题,以新作风推动新成效的担当。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执法监管,切实保障全市出版物市场稳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