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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71号


 

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86X

住 址:河南省息县**

 

2023年10月1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书店出版物互联网销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你表示**室为你家庭住所,你居家办公进行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现场悬挂有信阳市**图书店《营业执照》(924**5R)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号)。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西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历年真题精编答案》(5-1——5-2)1套5本。执法人员使用你场所的笔记本电脑打开信阳市**图书店的淘宝网店后台(https://sh**.taobao.com)进行远程勘验取证,发现你网店共有宝贝51种,其中在售宝贝37种,仓库中的14种。在售商品包含有《24**大学823电子技术基础电子通信》《24**大学江大807自动控制原理自控自动化考研》《24西安**大学西电通院智能院811/821电路信号考研》等34种。执法人员现场从你淘宝店后台调取2023年9月收入金额609628.86元,退款3117元,2023年8月收入945563.5元,退款1944元,2023年7月收入1527415.13元,退款13987.4元等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淘宝书店后台截图35张,依法对《西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历年真题》1套5本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并签收了执法文书。

2023年10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你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至信阳市公安局依法办理,信阳市公安局指定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办理。

2023年10月27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向本机关出具《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2024年10月12日,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向本机关反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2024年10月18日,本机关收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认定你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本案移送本机关予以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重新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查询,你已于2024年7月5日注销信阳市**图书店的《营业执照》,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本案当事人由“信阳市**图书店(**)”更换为原信阳市**图书店的经营者“**”。

2024年11月1日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出版物抽样取证83册,2024年11月4日,根据办案需要本机关将抽样取证的出版物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2024年11月7日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向本机关出具鉴定意见书(豫新出鉴〔2024〕191号),结果显示送审的《西安**大学2024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5-1历年真题》等60种出版物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根据鉴定结果,本案案由由“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更换为“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2022年12月9日,你注册信阳市**图书店,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在淘宝网开设“**考研”网上书店,主要从事西安**大学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出版物销售和线上辅导班培训业务。上述出版物是当事人通过从网上收集资料进行整理然后编印成册,在淘宝店上销售,异地印刷,异地发货。消费者从店铺购买不同的套餐以后,通过客服引导添加不同的QQ群或者微信群,由你团队进行咨询答疑或者安排视频授课。

你书店采取网上销售模式,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现实际存储的出版物,如有客户在“**考研”店铺下单,**将客户的收货地址和拍下的出版物所对应的PDF电子版发给印刷厂,由印刷厂印刷装订成册以后直接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原信阳市**图书店共与三家复印店有过合作关系,分别是**快印、**印品和**开办的图文店。当事人通过以上三家复印店印刷《西安**大学2024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5-1历年真题》等60种出版物,均未署名出版社信息、无版权页、无定价,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据查实,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三家复印店支付出版物印刷费共计130728.14元,其中:**快印69291元、**印品9764元、**开办的图文店51673.14元。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能够查实的**支付给**快印、**印品和**开办的图文店共计130728.14元印刷费即为本案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因你书店销售图书的费用包含答疑和咨询服务费,出版物费用无法剥离,视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远勘字〔2023〕1-3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71张(附光盘);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5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71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复印件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6张;信阳市**图书店(**)淘宝书店的后台销售记录1份(电子版);信阳市**图书店(**)后台勘验情况截图35张(电子证据);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3份;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意见书》3份;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建议函》1份;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付款截图19张;执法人员依法抽取的《西安**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历年真题》等出版物83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意见书》(豫新出鉴〔2024〕191号)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2、**的身份证复印件1、原信阳市**图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信阳市**图书店《营业执照》注销截图1份,证明你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4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7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11月27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你书店采取的经营方式是网上销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发现实际存储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130728.14元且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你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适用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佰零肆万伍仟捌佰贰拾伍元壹角贰分(1045825.12);

2、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