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玩具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
经营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
2024年11月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你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正常营业中的经营场所,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经营范围为:模型玩具、文具用品、图书、预包装食品;零售。经查,你经营场所销售有《校园鬼故事》等装订成册的“口袋书”19册,上述“口袋书”内含有凶杀、暴力、引诱自杀等内容,未署出版社名称,未标注定价,在其封底标注有产品信息:“产品名称:校园鬼故事;产品材质:纸质;适合年龄:3岁以上;生产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货号:XXG*9”。***现场未能提供进购凭证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9册“口袋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向你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2024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在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你信阳市浉河区**玩具店检查时发现的《校园鬼故事》等出版物,经鉴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你发行上述出版物的行为属于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数额和获利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和《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定非法出版案件中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的回函》“(二)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非法出版物单价数额的意见》(新出办[2001]24号)、《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91〕新出政字第36号),分别计算出版物售出部分和未售出部分非法经营额。已售出部分可以按照实际出售金额计算,未售出部分可以按照单价的70%(或当地最低发行折扣)乘以未发行的出版物的册数。”之规定。鉴于本案你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进销货清单,其售出的11册出版物经营额为11.00元;未售出的19册出版物的经营额为19.00元,该经营额的70%为13.30元,售出部分经营额11.00元加未售出部分经营额13.30元,合计经营额为24.30元。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可查明你发行11册出版物合计金额为11.00元,故违法所得为11.00元。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2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59号),告知你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2月12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发行《校园鬼故事》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24.30元,违法所得11.00元,且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出版物进销货清单,你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19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19册,6册出版物送审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11.00)元;
3、罚款伍佰(5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