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信阳市某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负责人段某居家办公进行出版物互联网销售活动。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摆放有《西安某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号与系统历年真题精编答案》(5-1——5-2)1套5本。执法人员通过电脑后台取证,发现该书店淘宝网店共有宝贝51种,其中在售宝贝37种,仓库中的14种,在售商品包含有《24某大学823电子技术基础电子通信》《24某大学807自动控制原理自控自动化考研》《24某大学智能院811/821电路信号考研》等34种,并调取出2023年7-9月销售纪录。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进行截图保存,抽样取证《西安某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号与系统历年真题》1套5本,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立案调查发现段某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于2023年10月24日移送至信阳市公安局。信阳市公安局指定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办理。2024年10月12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遂将该案移送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审查。2024年10月2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段某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重新立案调查。
经查,段某于2022年12月9日注册信阳市某书店,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在淘宝网开设“XX考研”网上书店,主要从事西安某大学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出版物销售和线上辅导班培训业务。上述出版物是段某通过从网上收集资料进行整理然后编印成册,在淘宝店上销售,异地印刷,异地发货。消费者从店铺购买不同的套餐以后,通过客服引导添加不同的QQ群或者微信群,由团队进行咨询答疑或者安排视频授课。执法人员将抽样取证的出版物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结果显示《西安某大学2024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811+821电路、信号与系统5-1历年真题》等60种出版物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执法人员能够查实的段某支付给某某快印、某某印品和某某图文店共计130728.14元印刷费即为本案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因信阳市某书店销售图书的费用包含答疑和咨询服务费,出版物费用无法剥离,视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2024年11月2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段某改正违规行为,作出罚款壹佰零肆万伍仟捌佰贰拾伍元壹角贰分(1045825.12),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段某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鉴于执法人员查明,段某采取的经营方式是网上销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发现实际存储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130728.14元且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段某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适用上述裁量情形。
【典型意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不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出版物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方能行稳致远。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渠道倒卖盗版书籍、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的图书等,以牟取利润。然而网络非法外之地,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与实体书店一样须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通过合法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出版物经营主体如若违反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将受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出版物时,可以从商家资质、出版物版权页信息、印刷质量等方面予以辨别。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如发现非法出版物的可以向文化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要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提升内容创新能力,丰富优质文化产品供给,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本案的查处,一方面展示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出版物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预防出版物市场违法行为、警示市场主体、促进行业自律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