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某玩具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销售有《校园鬼故事》等装订成册的“口袋书”19册,上述“口袋书”内含有凶杀、暴力、引诱自杀等内容,未署出版社名称,未标注定价,其封底有校园鬼故事等产品名称信息。场所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购凭证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9册“口袋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向信阳市某玩具店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查实信阳市某玩具店销售的《校园鬼故事》等出版物,经鉴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其行为属于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1.00元,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4.30元。
2024年12月1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信阳市某玩具店作出没收出版物19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11.00)元、罚款伍佰(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玩具店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发行《校园鬼故事》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24.30元,违法所得11.00元,且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出版物进销货清单,信阳市某玩具店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典型意义】
校园周边部分文具店、玩具店销售的《校园鬼故事》等“口袋书”不仅无出版单位、版权页及CIP数据库信息,印刷质量低劣,字迹模糊,甚至散发出刺鼻的气味,且充斥着暴力与恐怖等内容,属于典型的非法出版物。此类书籍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迅速出击,全面排查,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良好警示作用,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了群众关切,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