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8月1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发现该场所17号、18号、25号计算机上分别有3名未年满18周岁的人员正在上网玩游戏,执法人员依法对3名上网消费者的电子身份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予以劝离。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取证,该网吧在明知3名消费者未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为其办理登记并提供上网服务,其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且年度内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信阳市某网吧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27.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信阳市某网吧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27.00元,且本年度内因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行政处罚后,短期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以及被群众举报且被查实等情形,该网吧违法情节属严重情节。
【典型意义】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控能力,使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活动时,容易产生个人隐私泄露、沉迷网络游戏和网络诈骗等危害后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信阳某网吧经营者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被行政处罚后,短期内被群众举报且被查实明知上网消费者未满18周岁,仍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为其办理上网登记,再次实施有关违法行为,充分暴露其缺乏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逐利而抱有侥幸心理,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给予信阳某网吧从重处罚,不仅体现了“执法必严”,让每一个违法行为都得到应有处理的鲜明执法态度,更是向文化市场经营者传递了“违法必究”,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特别是涉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对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