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K41)
经 营 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5号
2025年1月2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店长**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5号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吧进行执法检查。你网吧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K41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411**23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核对你网吧42号机上网人员身份信息时,发现42号机登记的上网人员信息为**,身份证号码为411**428,42号机实际上网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显示姓名为**,身份证号码为4115**11。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现查明:2025年1月26日,你网吧在未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其上网,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违规行为。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1-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违规事实;
2、**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网吧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与受委托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受委托人与签字确认。
2025年2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网吧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2月28日你网吧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序号5.2规定,发现有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裁量等级为轻微,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你网吧在未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允许其上网,你网吧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网吧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网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贰仟元(2000.00元)整。
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