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2号

  

  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22)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园


  2025年1月2日,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金牛山派出所向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送了关于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案件线索移交函》(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出版物及清单)。

  经查:2025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对你私设在信阳师范大学东门附近的基督教聚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的你存放于场所内的《父母之道》等17册出版物,经鉴定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你的行为属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本案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因上述17册出版物无标明码洋,且你未将上述出版物用于经营性活动,故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证据有:

  1、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金牛山派出所出具的《线索移交函》(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1份、《移交出版物清单》1份和相关出版物17册,证明案件来源;

  2、编号为(豫新出鉴〔2025〕3号)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附出版物清单)1份、你2025年1月7日和2025年1月1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出版物照片6张,证明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3、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你如实提供,并由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第六次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鉴于本案**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时间发生在2025年1月20日之前,且修改前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故本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储存《父母之道》等17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未用于经营活动,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且出版物数量少、亦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2025年2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储存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2月27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17册(6册出版物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

  你收到本决定书当日内,本机关将对上述17册出版物直接依法予以没收。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