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阳市**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11)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三层
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2025年1月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三层正常营业中的信阳市**有限公司,在向经理**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大厅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11)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1**8),场所内共设有包房23个。
执法人员在经理**的见证下随机打开“会客厅1”包房,房间内有点唱设备一套,使用的是“视易”点歌系统。
执法人员通过该点歌系统点歌功能对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投诉材料中《时间戳证据明细》曲目清单列明的《流星雨》(F4)等105首视听作品逐一搜索,在该系统内发现上述105首视听作品均存在,且通过切歌功能逐一切换,均可正常放映。
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其公司取得的相关视听作品的使用许可文件,**表示未取得相关许可文件,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前台收费系统进行查看,发现其收费均以包房费和酒水费等形式收取,未发现以点播曲目收费情况。且经调查,该场所包间点歌系统曲目不独立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对检查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像,并使用手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三层的信阳市**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放映其管理的《流星雨》(F4)等视听作品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关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中“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如商业性卡拉OK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局认为该行为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属损害了公共利益。
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认定: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场所内歌曲点播系统及收费管理系统的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均以酒水最低消费进行收费,未发现有歌曲点唱记录及按点播歌曲数量收费记录情况,难以从相关收费中准确剥离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故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关于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本案中当事人未存在复制行为,故无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员工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24)第6864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24)第24782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24)第24783号公证书,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投诉主体适格;
2、《时间戳证据明细》1份、《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DVD光盘歌曲目录复印件各1份、(信)文综检字〔2025〕4-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1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光盘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4、编号DXK01-豫-202508103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编号DXK01-豫-202508145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有关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相关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1日,本机关向信阳市**有限公司送达了(信)文综罚告字〔202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信阳市**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案件来源及事实、案件调查的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3月5日,信阳市**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信阳市**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放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流星雨》(F4)等视听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信阳市**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放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流星雨》(F4)等视听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38号)中序号第1项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放映其管理的《流星雨》(F4)等视听作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本机关根据投诉对其实施执法检查后,能积极主动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沟通联系,及时补交了2023年7月18日开业起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版权使用费,并预交了2025年度全年版权使用费,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出具的编号为DXK01-豫-202508103、DXK01-豫-202508145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对信阳市**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小写:1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阳市**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