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信阳市平桥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N
经 营 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平桥区**门面房
2025年3月1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信阳市平桥区**门面房的信阳市平桥区**网吧,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9N)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0)。该场所共有19名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场所“万象网管”系统显示48号机上网人员姓名为“**”,卡号为“*182317”,上机时间为“20:42:18”,上机时长为“01:37”,押金为“30”,48号机实际上网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姓名为“**”,身份证号为“4**13”。执法人员查看48号机实名认证信息,显示姓名为“**”,证件号为“41**17”。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了本次检查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2025年3月17日,位于信阳市平桥区**门面房的信阳市平桥区**网吧(**)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上网消费,其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所得:本案中信阳市平桥区**网吧(**)收取上网消费者上网服务费30.00元且未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为3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2-1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8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平桥区**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平桥区**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信阳市平桥区**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信阳市平桥区**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为30元,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2025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2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信阳市平桥区**网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元);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