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2025年1月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前台摆放有《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场所内共设有包房16个。执法人员随机打开“1XX”包房,房间内有点唱设备一套,使用的是“智某”网络平台点歌系统。执法人员通过该点歌系统点歌功能对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投诉材料中《时间戳证据明细》曲目清单列明的曲目,随机搜索了《love love love》(蔡依林)、《布拉格广场》(蔡依林)、《大眼睛》(庾澄庆)等13首视听作品进行下载并使用切歌功能进行播放,上述13首视听作品均可以正常播放,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取得的相关视听作品的使用许可文件。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前台管理系统进行查看,未发现以点播曲目单独收费的情况。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等情况进行全程录像,使用手机对现场检查等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放映其管理的《love love love》(蔡依林)、《布拉格广场》(蔡依林)、《大眼睛》(庾澄庆)等视听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2025年3月5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叁仟(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放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love love love》(蔡依林)、《布拉格广场》(蔡依林)、《大眼睛》(庾澄庆)等视听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38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项规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放映其管理的《love love love》(蔡依林)、《布拉格广场》(蔡依林)、《大眼睛》(庾澄庆)等视听作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制度保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之一,赋予了创作者对其原创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只有依法强化著作权保护工作,深入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作动力,不断提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形象。
日常生活中,到KTV“K歌”是社会大众放松身心的一种常见娱乐方式。但部分KTV经营业主版权合规意识不强,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放映歌曲,侵犯了视听作品权利人的法定专有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本案的办理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实践”,更是规范文化娱乐行业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处罚+教育+引导”的综合治理模式,对市场主体主动了解版权法律,树立版权合规意识,逐步实现从“被动维权”到“主动合规”的转变,进一步优化著作权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