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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36号

  

  当事人:固始**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Q)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1号


  2025年4月2日14时34分至2025年4月2日14时42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六大队办公室使用台式电脑,对网站“www.y**6.asia”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

  勘验发现:1、执法人员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打开网站“www.y**6.asia”,首页显示“小镇,玩游戏上小镇,真实有趣的饭店游戏”等字样、游戏APP二维码及ICP备案号:豫ICP备20**9号-1。2、执法人员通过使用iP138.com查询工具网站查询到该网站服务器IP为4**35 中国 广东 深圳 阿里云。3、执法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该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信息是ICP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20**9(20**9号)号,审核通过日期:2024-06-19,主办单位名称:固始**公司,主办单位性质:企业,网站域名:y**6.asia。4、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固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Q,住所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1号。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设计、制作、安装、调试;网络信息传播技术及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文化活动策划。5、执法人员使用傲软投屏将手机投屏至电脑,扫描www.y**6.asia网站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安装“小**坊”游戏APP,打开“小**坊”游戏APP,出现温馨提示,点击同意后出现微信登录界面,微信登录后,可正常运行,也可邀请好友下载。游戏中通过制作美食赚取虚拟币收益,游戏中有“提现”栏,赚取的虚拟金币可提现,游戏中途会自动弹出广告。执法人员在“小**坊”游戏APP中未发现该游戏的批准文号及游戏出版物号;6、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查询“小**坊”游戏未查到出版单位、运营单位和原游戏名称或文号。

  经查,固始**公司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游戏批准文号和出版物号,将“小**坊”游戏上线运营并通过游戏内嵌、跳转广告获取收益,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本案违法经营额:当事人通过“腾讯优量汇”、“快手联盟”将广告接入“小**坊”APP,通过玩家浏览广告获取收益。当事人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广告收益是365.29元、“快手联盟”广告收益是63.65元,收益总金额为365.29元+63.65元=428.94元,即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可查明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快手联盟”后台显示的收益金额合计为428.94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

  本案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运营的游戏“小**坊”游戏使用的服务器是在网上租用的云服务器,故当事人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对“小**坊”游戏APP的远程勘验取证截图共20张;对“小**坊”游戏APP的远程勘验取证屏幕录像(哈希值:a5ba10603188c770f9a517bd3dd89f4a,大小: 49819870字节)1份;编号为(信)远勘字〔2025〕6-2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6-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4月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固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事实。

  2、**提供的固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光盘1张(内含2025年4月9日的对**现场调查询问的全过程录像1份),证明调查询问合法且真实有效。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固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事实。

  2025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固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36号),告知其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固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之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固始**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28.94元,违法所得为428.94元,且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本案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予以取缔,要求当事人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捌元玖角肆分(428.94);

  2、罚款贰仟(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