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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29号

 

  当 事 人:信阳市**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D

  投 资 人:**

  住所:明**街

  2025年4月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明**街的信阳市**网吧,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D)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4),共有互联网上网计算机65台,现场有8名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其场所内上网计算机未安装“文网卫士”。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经查,2025年4月8日,位于明**街信阳市**网吧为逃避监管,擅自卸载其场所内上网计算机“文网卫士”,其行为属于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2-1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2025年4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

  2、信阳市**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系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

  信阳市**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1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29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