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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26号

  

  当 事 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负 责 人:郑*

  营业场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

  

      2025年4月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在向现场负责人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有41名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查看该网吧“万象网管”系统,显示总上机人数为40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53号有消费者正在上网,系统显示为未上机状态。执法人员核对53号机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身份信息姓名为段某某,身份证号为4115022008********。郑*表示,段某某是他朋友的孩子,没有收钱,郑*通过管理员权限将电脑解锁供其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郑*见证了本次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2025年4月2日,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上网。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所得:本案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未收取未成年上网消费者的上网服务费,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3-3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7张、郑*2025年4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签字确认,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26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阳直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