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信阳市浉河区**公寓(王*)
证照名称及编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
经 营 者:王*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师院东门**
2025 年4月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师院东门**的信阳市浉河区**公寓,在向现场负责人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有19间房间,场所内悬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执法人员随机抽查306房间,电视机可正常收看标清电视节目,无境外频道。电视机下方有一台品牌为科海的信号接收设备。对其余房间检查,发现还有2间房间使用品牌为科海的信号接收设备。王*陪同执法人员来到该公寓4楼楼顶,发现该公寓楼顶装有1台品牌为长航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王*表示该公寓有3间房间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信号。执法人员要求王*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未办理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王*见证了执法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2025年4月8日,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师院东门**的信阳市浉河区**公寓安装有1台品牌为长航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3台品牌为科海的信号接收设备,当事人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相关证明,其行为属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是提供住宿的公寓,向顾客只收取对应的费用,其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收益无法单独计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本案从事违法活动的专设备:当事人购买的1台品牌为长航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3台品牌为科海的信号接收设备。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5-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信阳市浉河区**公寓经营者王*4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5-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复印件1份、信阳市浉河区**公寓经营者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其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5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公寓(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30号),告知信阳市浉河区**公寓(王*)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规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12日信阳市浉河区**公寓(王*)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之规定。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国务院《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序号11项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相关证明,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拆除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能够拆除相关设备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台品牌为长航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3台品牌为科海的信号接收设备);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编号:(信)文综没物字〔2025〕30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