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1**1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西组
2025年4月8日11时13分至2025年4月8日11时32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网站https://b**n.com/“**小说网”进行远程勘验取证。1、执法人员打开网站https://b**n.com/“**小说网”,首页有“最新小说资讯、编辑推荐、精品排行榜、男生频道、女生频道、女频排行榜、分类频道”等栏目内容,在栏目下有多部网络小说;2、执法人员打开“男生频道全部小说”有多部小说;“女生频道全部小说”有多部小说;3、执法人员随机打开小说“《将**了》”,点击“在线阅读”,小说可以正常阅读前4章内容,点击“下一章”后弹出“x**o.apk”下载,执法人员又点击其他小说均是免费章节阅读完后弹出“x**o.apk”下载;4、执法人员使用手机浏览器扫描www.b**n.com提供的二维码,出现“**小说网”首页,显示有“**资讯、都市生活、玄幻科幻、穿越重生”栏,且有多部小说,随机点击《将**了》后,显示“免费试读、全文阅读”,点击全文阅读,弹出“x**o.apk”下载,下载安装成功后出现“**小说”APP,打开APP弹出“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在用户协议及隐私协议内均无网络小说APP运营者、《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相关信息;5、执法人员在APP中随机选择小说《重**妻》、《试**了》均可正常全文阅读,且在该APP中未发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相关信息;6、执法人员通过网站ip138.com,查询网站www.b**n.com的IP显示:“4**2中国 上海 阿里云”;7、执法人员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www.b**n.com,结果显示:“ICP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2**1号,审核通过日期:2023-05-15,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性质:个人,网站城名:b**n.com”;查询“**小说”APP,无相关信息显示。
2025年4月8日,本机关向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去《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查询网站www.b**n.com的具体备案信息。2025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
经查,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未核验“**小说”APP的相关经营者信息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其网站对“**小说”APP进行推广、引流的行为,属于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网站www.b**n.com进行远程勘验复查,该网站已无法打开,当事人已改正违规行为。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远勘字〔2025〕6-4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取证截图》22张,远程勘验取证录像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违规事实。
2、**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光盘1张(内含2025年4月15日对受委托人**视频连线进行调查询问的全过程录像1份),证明调查询问合法且真实有效。
4、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件号:1**3)将相关执法文书寄给当事人的邮件详情1张,**于2025年4月27日将确认签字后的相关执法文书通过中国邮政EMS回寄本机关(邮件号:13**2)的快递单页1张,证明相关执法文书为**本人签字确认。
5、编号为(信)远勘字〔2025〕6-6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1张,远程勘验取证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已改正。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违规事实。
当事人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之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附件1《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中,出版广电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序号32规定:关于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适用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改正违规行为,本案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2025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39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