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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44号

  

  当事人:姚**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3001**

  住 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2025年4月2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河南省信阳市人民路信运汽车站出站口,在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以后,依法对豫SA**旅游大巴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你表示,该旅游团是信阳发往山西长治,4日游,共有游客54人,每人收费199元,该旅游招揽信息是你通过名为“(总群)信阳**俱乐部”的微信群发布的。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游客称未见到《旅游合同》,执法人员让你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时,你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签收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现查明,你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2025年4月28日擅自组织游客出游,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在被执法人员查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退还收取的报名费,终止了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1-1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7张、你2025年5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2、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你如实提供,并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4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27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 〔2021〕41号)第1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1规定: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被依法查处后,你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退还了收取的报名费无违法所得,你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