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法定代表人:刘**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2025年5月5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向正在营业的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11**),现场有上网消费者23名。执法人员逐一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时,发现8号机上网消费者是周某某(身份证号码:4115022008XXXXXXXX),随后,执法人员前往服务台通过计费电脑系统“8圈计费”查询得知,8号机登录信息显示是吴某某(身份证号码:4115022000XXXXXXXX),消费金额18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上网消费者周某某进行了劝离,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2025年5月5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的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在未成年人周某某以找朋友吴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为由且未核验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任其进入营业场所,使其未成年人周某某使用吴某某登记开机的电脑(8号机)上网玩游戏,其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本案违法所得: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共收取未成年人上网消费金额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为1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5〕3-4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9张、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如实提供,并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陈述、申辩情况: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4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执法人员查明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允许一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为18元,且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壹拾捌元整);3、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网吧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6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