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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41号

  当事人1:信阳市**文化娱乐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DB85F)

  经营者:**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层

  当事人2:**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3**4)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


  2025年4月2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层的信阳市**文化娱乐厅,在向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场所内共设有KTV包房31个,实际在用20个,每个包房内均设置点唱设备一套(话筒2个,音箱2台,投影布1块,投影仪1台,点歌器1台,“K米·视易”点歌系统),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取得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未能提供。同时,执法人员在场所前台发现一本营业收入流水记账本,记录有2025年3月1日以来的营业收入4282.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以及营业收入流水记账本记录情况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2025年4月29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层的信阳市**文化娱乐厅(**),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的经营活动,可查明的违法所得4282.00元,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该场所负责人(经营者)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信阳市**文化娱乐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信阳市**文化娱乐厅(**)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文化娱乐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4282.00元,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情形一般,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应当给予信阳市**文化娱乐厅负责人(经营者)**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上述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41号),告知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5年7月7日,上述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现决定:1、对信阳市**文化娱乐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作出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捌拾贰(4282.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信阳市**文化娱乐厅负责人(经营者)**作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终身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信阳市**文化娱乐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7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