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39)
投资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号
2025年5月2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号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咖,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网咖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739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411**3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你网咖有23人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在核实72号机上网人员身份信息时发现,72号机上网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2xxxxxxxxxxxxxx5,执法人员要求72号机上网人员填写了《信阳市浉河区**网咖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表》,随后执法人员在你网咖计费系统查询到72号机登记的身份信息为李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1xxxxxxxxxxxxxxx,消费金额18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上述1名上网人员进行了劝离,**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经查:2025年5月23日,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号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咖在明知消费者张某某未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为其办理登记并提供上网服务,其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本案违法所得:你网咖共收取未成年上网消费者上网服务费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为18元。
你网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网咖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47号),告知你网咖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14日你网咖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鉴于执法人员查明你网吧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为18元,且你网咖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对你网咖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18.00)整;3、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你网咖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网咖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