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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会同信阳市浉河区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在向信阳市某书店店长胡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书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书店未在经营场所内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经查,信阳市某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行为系初次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2025年7月1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信阳市某书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书店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电影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序号1:“处罚事项名称: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免予处罚情形: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予处罚情形规定,信阳市某书店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典型意义】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执法办案中全面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充分调查核实案涉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包容审慎执法,正确适用《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电影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批评教育,协助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加大监督检查频率,防止问题反弹,确保服务型行政执法取得实际成效。同时遵循“合理行政”“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既消除了违法风险隐患、减轻了企业负担,又通过温情执法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文化市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