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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夏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市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有34名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其场所内上网计算机未安装“文网卫士”。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夏某某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5年7月17日,信阳市某网吧为逃避监管,擅自卸载其场所内上网计算机“文网卫士”,其行为属于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2025年8月1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信阳市某网吧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1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典型意义】

  “文网卫士”、“净网先锋”等监管软件是文旅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这些技术措施核心功能,便是通过身份校验手段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同时还具有实时报警、营业时间管理、不良信息过滤等功能。信阳市查办此类案件,不仅能警示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遵守法规,自觉维护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正常运行,还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环境,确保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