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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51号

  

  当事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

  负责人:张**

  营业场所: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

  根据上级交办的关于观众投诉你公司电影票价和服务费与实际不符的线索,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共有6个影厅,使用的是“**”电影票务软件。在执法人员要求下,你公司财务人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5年4月份《影院放映成绩月报表》1份、影片《热烈》(复映)2025年4月18日的《销售员销售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对《销售员销售报表》进行核查发现,影片《热烈》(复映)的12张电影票销售收入共计为505.00元,你公司实际上报票房收入239.70元,将其余265.30元列为“影厅服务费”。

  2025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提取了影片《热烈》(复映)上映期间的《影片销售成绩报表》,报表显示影片《热烈》(复映)自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29日上映期间共销售电影票650张,销售收入总额为25988.70元,你公司将其中3758.90元列为“影厅服务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报表及《通知》等材料,执法人员对影片《热烈》(复映)的《影片销售成绩报表》电子档文件进行了提取,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你公司自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29日上映影片《热烈》(复映)期间,共销售该部影片电影票650张,影票总销售额即影票票面票价共计25988.70元(不含平台手续费),你公司在上报电影票房收入时以每张电影票价拆分截留5元、15.1元、20元、35.1元不等等方式,将电影票票价部分收入共计3758.90元拆分截留列为影厅服务费,未作为票房收入进行上报,未按规定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有关税费,未与有关分账方进行分账,有关“影厅服务费”金额未在电影票面向观众进行明示,且未依据《关于印发<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的通知》及附件《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有关要求经发行方与放映方通过合同确定,合理定价。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关于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在上报电影票房收入时共截留3758.90元,故违法所得为3758.90元。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8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51号),告知你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你公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附件《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中《第二部分 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序号5项规定: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瞒报销售收入,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获取违法所得3758.90元,你公司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伍拾捌元玖角(3758.90);2、罚款伍万壹仟元(51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8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