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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55号

  

  当事人:信阳**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6)

  法定代表人:**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1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7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的“**书法**”店铺情况进行了远程勘验,发现该店铺公示有你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同时,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你公司有关信息进行查询取证。

  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信阳市**1室,在向你公司总经理**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和公司《营业执照》。经查发现,该场所有装订成册的《实用**教程》字帖517册,《硬笔**教程》字帖935册,上述字帖无版权页、无定价、无ISBN码,未署出版社名称。经比对,上述字帖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图片完全一致。后经执法人员对“**书法**”店铺交易订单数据进行查询发现,你公司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通过网络共完成交易订单548笔,共发行上述字帖548册,其中《实用**教程》销售量为483册,《硬笔**教程》销售量为65册,销售收入合计为14280.85元。执法人员要求**出示你公司取得的出版许可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材料,**表示你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2种字帖采取抽样取证措施,分别各抽取3册。

  经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编辑、排版字帖《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并制作电子版样稿后,先后于2024年12月14日、2025年1月13日将有关字帖电子版样稿交给信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向其转账5100.00元和5700.00元,委托其分别印刷上述字帖各1000册。之后,**先后将该业务委托给漯河市**有限公司(线索移交)印刷、装订字帖《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各1000册并交付**。你公司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通过在抖音平台注册的“**书法**”店铺销售非法出版物《实用**教程》483册、《硬笔**教程》65册,合计取得销售收入14280.85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之规定,你公司出版、印刷非法出版物《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2000册,通过网络发行《实用**教程》483册、《硬笔**教程》65册,累计取得销售收入14280.85元,扣除印刷成本2833.80元(《实用**教程》5.10元×483册=2463.30元;《硬笔**教程》5.70元×65册=370.50元),扣除平台服务费548笔共计1200.16元,扣除快递费548笔共计4384.00元,实际获利数额5862.89元即违法所得。

  关于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因你公司委托他人印刷有关出版物后通过网络进行发行,故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举报处理单》((信)文综举字〔2025〕31号)及举报附件图片16张(证明案件来源);

  2、《远程勘验笔录》((信)远勘字〔2025〕4-5号)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7张、屏幕录像视频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的“**书法**”店铺进行了勘验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5〕4-7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4、《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意见书》(豫新出鉴〔2025〕112号)1份(证明字帖《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为非法出版物);

  5、抽样取证的《实用**教程》等字帖4册(抽样取证6册,其中2册由鉴定机构留存)(证明字帖《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为非法出版物);

  6、现场检查拍摄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7、**2025年8月5日、8月2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有关违法事实);

  8、交易订单记录表(打印件)33页(证明你公司发行《实用**教程》483册、《硬笔**教程》65册,累计取得销售收入14280.85元,平台服务费1200.16元);

  9、交易订单记录电子数据光盘1张(交易订单记录数据文件7个)(证明你公司发行《实用**教程》483册、《硬笔**教程》65册,累计取得销售收入14280.85元,平台服务费1200.16元);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6)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11、**提供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5张(证明你公司印刷《实用**教程》1000册,支付费用5100.00元,印刷《硬笔**教程》1000册,支付费用5700.00元);

  12、《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发行出版物每单快递费为8.00元);

  13、字帖电子版样稿刻录光盘1张(证明《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样稿为**自行编辑制作);

  14、**2025年8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漯河市**有限公司印刷《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1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主体身份准确);

  16、**提供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和订单记录截图8张(证明你公司委托印刷《实用**教程》和《硬笔**教程》各1000册,分别支付费用5100.00元和5700.00元及漯河市**有限公司印刷有关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有关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相关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

  2025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55号),告知你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之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鉴于《出版管理条例》修订后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尚未修订,结合你公司的有关违法事实、情节及表现情形,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1452册(其中2册送审出版物样本由鉴定机构留存);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陆拾贰元捌角玖分(5862.89);3、罚款叁万元(3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