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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53号

  

  当事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41**13

  住 址:河南省信阳市**1号


  2025年7月1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主办,**协办。

  经查,位于**号的信阳市**KTV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于2025年7月9日被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关闭。**负责经营的信阳市**KTV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相关证据列举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5〕1-23号)复印件1份;

  2、《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3、信阳市**KTV《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48号)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由关联案件获取,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负责经营的信阳市**KTV(**)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信阳市**KTV(**)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之规定,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作为信阳市**KTV(**)的经营者,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2、终身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5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5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终身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