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9K)
法定代表人:**
住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商铺
2025年8月15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商铺的信阳**有限公司,在向该公司前台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前台摆放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9K)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1**83),场所内共设有KTV包房17个,现场没有客人消费。执法人员在**的见证下对该场所收银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进行了调取查看,从收银系统发现2025年7月6日订单号:19415**4560订单支付时间为凌晨3时00分,从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发现该场所7月6日凌晨3:37分有客人离开大厅。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监控录像画面等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现查明,经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执法检查发现信阳**有限公司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其行为属于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信)文综检字〔2025〕3-4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6张、**8月2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信阳**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
2、信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信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信阳**有限公司未受过行政处罚,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
2025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5〕56号),告知信阳**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信阳**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23日,信阳**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信阳**有限公司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9.《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规定:按本规定执行。
本机关查明信阳**有限公司系首次违法,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其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属违法情节一般。
综上,本机关责令信阳**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信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信阳**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