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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案例——信阳市某影院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5年6月11日、6月13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先后依法对信阳市某影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对《影片销售成绩报表》等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影片《热烈》上映期间上报票房收入时将销售总额中的部分收入列为影厅服务费,未作为票房收入进行上报。

  【调查与处理】

  经查,信阳市某影院自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29日上映影片《热烈》(复映)期间,共销售该部影片电影票650张,影票总销售额即影票票面票价共计25988.70元(不含平台手续费)。该公司在上报电影票房收入时以每张电影票价拆分截留5元、15.1元、20元、35.1元不等等方式,将电影票票价部分收入共计3758.90元拆分截留列为影厅服务费,未作为票房收入进行上报,未按规定缴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有关税费,未与有关分账方进行分账,有关“影厅服务费”金额未在电影票面向观众进行明示,且未依据《关于印发〈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的通知》及附件《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有关要求经发行方与放映方通过合同确定,合理定价。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其违法所得为3758.90元。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8月2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信阳市某影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伍拾捌元玖角(3758.90)、罚款伍万壹仟元(51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信阳市某影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1项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查明的信阳市某影院瞒报销售收入,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获取违法所得3758.90元,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我局办理的首例电影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一是树立执法标杆,彰显监管决心。该案的成功办结,标志着我市对电影市场秩序的监管实现了新领域的有效覆盖与突破,有力震慑了通过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彰显了文化执法部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二是破解执法难点,积累实战经验。针对电影票房数据核实专业性强、取证链条长的特点,本案在线索研判、证据固定、与专业机构协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取证模式和办案流程,提升了执法专业化水平。三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通过对个案的有效惩处,警示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必须严守法律法规,摒弃弄虚作假的短期行为,引导树立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有助于营造真实透明、公平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电影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