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30**22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号
2026年1月1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号楼的信阳市浉河区**(**)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于2026年1月13日被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负责经营的信阳市浉河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相关证据列举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66号)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5〕1-35号)复印件1份;
3.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信阳市浉河区**是否取得有效娱乐场所经营资质的函》复印件1份和浉河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浉河区文广旅局调查情况回复函》复印件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5.信阳市浉河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由关联案件获取,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负责经营的信阳市浉河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信阳市浉河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之规定,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采取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
**作为信阳市浉河区**的经营者,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3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3月2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2.终身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终身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3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