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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6〕20号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XQ)

  经营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


  接举报,2026年3月4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你网吧,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之后依法对你网吧进行执法检查。你网吧正在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XQ)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5*****)。执法人员在核验88号机器上网人员身份信息时发现,该名上网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为:肖某某,身份证号:4115262010XXXXXXXX,消费金额:16元;125号机器上网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为:高某某,身份证号:411525200811XXXXXX,消费金额:16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对相关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后对上述2名上网人员进行了劝离。

  现查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你网吧在明知2名上网人员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为该2人办理登记并提供上网服务,其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且2025年以来第三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本案中你网吧收取2名未成年人上网服务费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即为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举字〔2026〕11号的举报处理单复印件1份、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6〕1-1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7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11号)复印件(共5页)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5〕57号)复印件(共4页)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且自2025年以来第三次实施该行为的违法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

  2026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20号),告知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网吧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4月16日你网吧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鉴于你网吧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32.00元,该违法行为属于被群众举报后经本机关查实,且为你网吧2025年以来第三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结合有关违法事实、表现及社会影响等情形,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本机关决定对你网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32.00)元;3.责令停业整顿30天(自2026年4月17日0时0分起至2026年5月17日23时59分)。

  你网吧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4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