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6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勘验发现,该网站提供“XX宠物XX”专属游戏的下载服务,游戏可正常下载、注册、登录并运行,游戏中未发现充值入口、批准文号及游戏出版号。经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网站查询,未查询到该游戏的出版物号、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该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严某”,备案性质为“个人”。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严某运营的“XX宠物XX”专属游戏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出版物号即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该游戏无内嵌广告及充值收益窗口,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026年4月29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相关裁量标准,对严某作出罚款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严某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之规定。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但少部分个人及小型团队法律意识淡薄,在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上网出版运营网络游戏,扰乱了网络出版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是划清法律底线,无盈利不代表无违规。本案中,严某运营的游戏虽无充值入口和内嵌广告,未产生任何经营收入,但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清晰表明: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必须经过审批取得版号,这是法定的前置条件,与是否实际盈利无关。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的行为,即便未获利,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规范网络出版秩序,压实运营者的主体责任。本案当事人以个人名义运营网络游戏,属于典型的个人违规出版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所有网络游戏运营者,无论其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涉及网络游戏的上网出版行为,都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合法资质。
三是创新取证方式,提升网络执法效能。本案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当事人临时有事无法到场的情况,依法采取视频连线方式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这一做法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展现了文化执法在网络环境下灵活应变、依法履职的能力。
以此案为契机,我局将持续加强对网络游戏出版领域的监测,密切关注个人备案网站、小型游戏平台等监管薄弱环节,严厉打击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出版市场秩序,为广大青少年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