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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某英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公告

  

  当事人:陈某英

  2026年4月,陈某英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之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现予以公告。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