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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6〕23号

  

  当事人:信阳***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Y)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街道****广场*号楼***


  2026年3月2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街道****广场*号楼***的信阳***娱乐有限公司,在向法定代表人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12Y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有: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执法人员要求张*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张*表示还未取得,暂时无法提供。该场所共有14个包间,现场无人消费,包间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9.9元。所有包间均有点唱设备一套(音响1台,电视机1台,话筒2个,点歌器1台,“雷石”点歌系统一套)。执法人员对前台收银电脑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自2026年3月18日开始收银,至2026年3月28日共收款14850.33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现查明:信阳***娱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并提供点唱服务,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信阳***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6〕1-1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9张、张*2026年4月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

  2.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查询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3.信阳***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当事人违法所得:执法人员通过该场所前台收银电脑发现,该场所自2026年3月18日开始收银,至2026年3月28日共收款14850.3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14850.33元即为本案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如实提供,并由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

  信阳***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信阳***娱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信阳***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4850.33元,且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其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情形一般,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2026年6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娱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2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6月1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责令信阳***娱乐有限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叁角叁分(14850.3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