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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6〕41号

  

  当事人:信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H)

  负责人:**

  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办事处**大道南羊山新区**号


  接上级交办,2026年5月20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办事处**大道南羊山新区*****商业街*号楼*层***号的信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向正在营业的你场所值班经理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你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H),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场所有用于演出的舞台,舞台上摆放着2个麦克风,演员**等2人正在舞台上表演,台下有消费者就座观看。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演员工资发放流水。执法人员要求李**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李**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李**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现查明,你公司在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其行为属于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经查,执法人员在对你场所的调查取证中,发现其均以餐饮、酒水消费形式进行收费,未发现有歌曲点唱收费记录情况,难以从经营额中准确剥离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

  关于演出器材认定:经查,你场所演出中使用的话筒、功放、音箱等演出设备,因功放、音箱兼具日常经营用途,非专属演出配置,故认定话筒为专用演出器材。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6〕3-2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0张、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信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事实;

  2.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信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互相印证。

  2026年6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6〕41号),告知你公司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6年6月24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公司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之规定。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2〕27号)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项规定: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裁量标准执行。《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三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你公司在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演出,且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你公司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演出器材(话筒2个);2.罚款伍万元(50000.00)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