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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05:25:55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的通知
信文广旅〔2022〕291号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管理区、开发区文化部门:
为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等法律法规的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调查勘探是调查了解地下文物遗迹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地下文物免遭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辖区内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文献记载情况等,组织力量对地下文物资源进行调查,摸清分布状况,经勘察、核实后,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改革和发展、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人防等部门将地下文物埋藏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地下文物信息共享。
三、各文物行政部门推动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建设用地“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按照《信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信政办〔2022〕17 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对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用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
四、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按照《河南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省文物局统筹组织对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各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统筹、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五、依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范围确定为:
1.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项目;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项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范围内的项目;
4.建设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大型建设项目;
5.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其他有文物分布的区域。
其中,建设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大型建设项目和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实行“考古前置”,由属地政府或者土地储备机构在供地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纳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工作内容,不再受理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供地前未由政府统一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项目,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须依法报请文物部门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含已普查登记的文物点)及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有文物区域和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文物分布的区域,不属于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工作内容。建设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前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并完成项目地块内考古勘探和发掘、不可移动文物迁移保护等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
六、符合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实行承诺制,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1.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
2.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可以直接应用的;
3.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的;
4.既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
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分工和发现地下文物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七、文物调查、勘探的组织、审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级审批:跨省、省辖市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由河南文物局审批并组织实施,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许可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八、各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初审受理后及时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工作,文物考古勘探工作由被委托的文物勘探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后实施。文物勘探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因工程规模巨大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勘探单位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五日内向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三日内作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有文物埋藏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
九、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事项,供地前未由政府统一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建设占地3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前,由市文广旅局委托文物勘探资质单位进行文物调查,实行承诺制,文物调查费用由市文广旅局支付,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文物勘探报告,切实为项目单位减轻经济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
十、各级文物部门应加强对承诺制项目全流程监管,重点检查、核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落实情况。经检查核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即承诺人)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及其违法违规行为,文物行政部门应追究承诺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从严从重处罚。违反承诺,导致出现文物流失、破坏文物等行为发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求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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