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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的决定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5-23 05:3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 10 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 2022 年 4 月 27 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胡和平
2022 年 5 月 13 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 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 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 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 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 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 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 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十、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中的“文化主管 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将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 年 2 月 4 日文化部令第 55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 修订。根据 2022 年 5 月 13 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 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 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 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 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 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 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 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 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 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 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4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 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 益。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内;(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 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 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 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 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 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5 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 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 关规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 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 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 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 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 声明;(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 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 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 会公示 10 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 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 核查。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 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 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 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第(一)项规定。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2 年。娱乐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 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 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 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 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 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 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 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 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 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 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 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 机关。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 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 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 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 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 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 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 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 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 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