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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12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5-25 10:10:39



当  事 人:信阳市明港时***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李**                           

住 所:明港镇**街

一、案件来源

2022年3月12日15时00分至2022年3月12日15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陈*(***********)向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街正在营业中的信阳市明港时***的现场负责人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共有联网上网计算机50台,现场实际上网消费者17人。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09号机位有一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消费,该未成年人姓名为吴*,身份证号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由上述未成年人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登记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王*见证本次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2年3月14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明港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主办,陈*(***********)协办。

2022年3月15日,我局向信阳市明港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3月16日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3月16日,信阳市明港时***投资人李**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调查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李**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李**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明港时***《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在询问中,李**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明港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2022年3月16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经查,2022年3月12日,位于明港镇**街的信阳市明港时***在其经营场所接纳1名未成年人在09号机位上网消费,其行为属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信阳市明港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信阳市明港时***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1份6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2-1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李**2022年3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信阳市明港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事实;

2、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信阳市明港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2022年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明港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1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5月19日,信阳市明港时***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明港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市明港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2规定:“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属较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信阳市明港时***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30日(本决定书送达次日00时00分起30日);3、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