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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25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6-29 05:50:17



当   事   人:信阳市平桥区优*********(刘*)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    营    者:刘*                         
住      所: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办事处光*********
                  
  • 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2年6月2日18时01分至18时5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厉**(***********)在向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市平桥区优*********设立在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亚兴购物广场**的******销售柜台进行执法检查。该柜台正常营业中,主营业务范围是家用视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执法人员发现在柜台上摆放的《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上册17册、二年级语文上册43册、三年级语文上册3册、四年级语文上册10册、四年级语文下册5册、四年级英语下册4册、五年级语文上册1册、六年级英语上册28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周**说为了推广其产品自己从淘宝上购买的这些《课堂笔记》,顾客需要利用微信转发朋友圈“【平桥优学派】庆六一、迎端午,万众期待的《课堂笔记》开始换购啦,更……”集18个赞就可以来换购任意一本《课堂笔记》。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周**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现场检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信阳市平桥区优*********在销售电子产品过程中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
二、调查经过
2022年6月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平桥区优*********(刘*)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柴*(***********)协办。
2022年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6月8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6月8日,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办案需要将《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上册等6种出版物共计6册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
2022年6月14日,信阳市平桥区优*********的周**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周**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平桥区优*********经营者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刘*的授权委托书、信阳市平桥区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其确认签字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2022年6月14日,支队收到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2〕74号),鉴定结果显示:“《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上册等6种出版物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和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2年6月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平桥区优*********设立在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亚兴购物广场**的******销售柜台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柜台上摆放有用来向消费者免费附送的《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上册17册、二年级语文上册43册、三年级语文上册3册、四年级语文上册10册、五年级语文上册1册、六年级英语上册28册,共计102册。以上出版物均未署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无定价,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课堂笔记》一年级语文上册等6种出版物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经执法人员查明信阳市平桥区优*********(刘*)以每本4元的价格购买《课堂笔记》一年级上册等6种非法出版物共计600册,违法经营额共计2400元。该微信朋友圈因为被举报已经无法打开,周**对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违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目前该微信朋友圈因为被举报已经无法打开,周**对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违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1-3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2〕25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执法人员在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亚兴购物广场**的******销售柜台进行执法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取证的《课堂笔记》等出版物13册、信阳市平桥区优*********周**6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周**提供的《课堂笔记》购买记录1份、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2〕74号)1份、证明当事人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平桥区优*********经营者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给周**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2年6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优*********(刘*)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25号),告知信阳市平桥区优*********(刘*)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6月24日信阳市平桥区优*********(刘*)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信阳市平桥区优*********(刘*)在销售电子产品过程中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在销售电子产品过程中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4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400元且在销售电子产品过程中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尚无违法所得,在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停止了免费附送的行为。当事人在销售电子产品过程中免费向消费者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出版物102册。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