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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24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6-29 05:52:17



当事人:信阳市平桥区星***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潘**                       
住所:平桥区五** 
  •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日17时00分至2022年6月1日17时3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陈*(***********)在向信阳市平桥区星***负责人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平桥区五**的信阳市平桥区星***进行执法检查。该网吧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网吧共有50台机器,其中3人正在上网消费。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前台用于计费的电脑主机上的“文网卫士”(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处于关闭状态,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负责人刘**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
2022年6月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平桥区星***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主办,陈*(***********)协办。
2022年6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6月8日,信阳市平桥区星***投资人潘**委托刘**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刘**提供了信阳市平桥区星***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刘**的身份证复印件、潘**的身份证复印件、潘**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其确认签字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刘**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经查,2022年6月1日17时00分至2022年6月1日17时3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陈*(***********)在向信阳市平桥区星***负责人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平桥区五**的信阳市平桥区星***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前台用于计费的电脑主机上的“文网卫士”(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处于关闭状态,信阳市平桥区星***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在调查询问中,刘**承认信阳市平桥区星***存在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信)文综检字〔2022〕1-3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信阳市平桥区星***负责人刘**2022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2、信阳市平桥区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平桥区星***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平桥区星***投资人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平桥区星***投资人潘**的给刘**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合法。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刘**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6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2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截止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之规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绐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1第(四)项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轻微,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三、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6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