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37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7-28 08:57:35



当事人:信阳新********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

一、案件来源

2022年7月6日15时48分至2022年7月6日16时43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陈*(***********),史**(***********)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的信阳新********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向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未悬挂《营业执照》,王*表示,其公司《营业执照》正提交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稍后再向执法人员提供。尔后,王*通过手机中的“企查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信阳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有关信息。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公司办公室的地面上有装订成册,名称为《晨读荟萃》的出版物94册,上述出版物未标注出版社名称,无版权页,封面标有“新途径教育、晨读荟萃”等字样,封底标有“非卖品、公考有捷径,就来新途径 仅供内部交流学习使用”等字样。王*告知执法人员,该批出版物为自己公司编印并在其公司范围内进行免费发送,供公司内部开展相关工作、学习使用。

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出版物抽样取证3册,对信阳新********有限公司出具了《抽样取证凭证》(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使用手机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王*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抽样取证凭证》等执法文书。

二、调查经过

2022年7月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史**(***********)主办,盛*(***********)、陈*(***********)协办。

2022年7月8日,我局向信阳新********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7月11日,信阳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王*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王*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事实。

2022年7月12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7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南路*******的信阳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未经批准且未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情况下,以方便本公司老师和学员教学、学习为目的,编印《晨读荟萃》的出版物在公司内部进行发送,未收取费用,无营利目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2〕3-58号))1份;《抽样取证凭证》((信)文综抽字〔2022〕3-58号)(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执法人员在信阳新********有限公司抽样取证的《晨读荟萃》出版物3册;执法人员在信阳新********有限公司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5张;王*2022年7月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事实。

2、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明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序号38项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一款(一)、(二)、(三)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新********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且未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情况下,以方便本公司老师和学员教学、学习为目的,编印《晨读荟萃》的出版物在公司内部进行发送,未收取费用,无营利目的,信阳新********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及处罚内容

2022年7月15日,我局依法向信阳新********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37号),告知其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7月25日, 信阳新********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责令你单位改正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1000.00)元;3、没收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94册。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7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