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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29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8-19 04:57:00



当事人:信阳市好******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颜*
住所: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
一、案件来源
2022年7月1日22时28分至2022年7月1日22时4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闫*(***********)向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的信阳市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市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有50个包房,场所内有消费者正在娱乐消费,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贺*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贺*现场未能提供,在该场所前台收银系统中账单管理显示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1日的消费费用为17415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贺*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2年7月4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刘**(***********)协办。
2022年7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10时00分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7月12日,陈**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陈**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颜*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好******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5日21时01分至2022年7月15日21时0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安大道*******的信阳市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未营业。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信阳市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其开设在居民楼内,其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一直未被批准,一直处于无《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状态。
当事人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陈**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其违规行为,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法所得:在该场所前台收银系统中账单管理显示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1日的消费费用为17415元,2022年6月30日前的经营额无记录。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1-47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2022年7月12日陈**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2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29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对信阳市好******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肆佰壹拾伍元整(17415.00元)。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缴纳违法所得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8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