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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43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09-30 04:58:00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张**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
一、案件来源
2022年7月28日21时20分至2022年7月28日21时4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张**(16170021013)在向信阳市浉河区*****酒吧经营者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场所共有7个包房,包房内设置有电子设备供客人唱歌消费使用。经营者张**表示场所内小包房收费为200元一间、中包房收费为300元一间、大包房收费为500元一间。执法人员要求张**提供营业以来的收入票据,张**表示该场所于7月23日装修完毕开始营业,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收入票据共计7张,营业额共计6000元。7月23日之前的收入票据因店面装修暂停营业时间较长,因此无法提供。执法人员要求张**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张**无法提供且表示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向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签收了执法文书。
二、调查经过
2022年8月1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16170021013)主办,黄*(***********)协办。
2022年8月3日20时30分至2022年8月3日20时3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未营业。
2022年8月5日,我局向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8月6日,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经营者张**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向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进行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的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对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9张、《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2〕3-139号)、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7月23日至7月28日收费票据7张、张**2022年8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经营者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收费票据7张,证明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违法所得为6000元。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处罚理由和依据
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6000元,且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其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情形一般,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2年9月20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信阳市浉河区*****酒吧(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6000.00)。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9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