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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41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10-21 04:59:00



当事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0742244293)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

一、案件来源

2022年7月25日17时05分至2022年7月25日18时2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华*(***********),史**(***********)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正在营业中的你公司,向总经理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显示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正在印刷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另案处理)编制的《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和《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基础阶段》出版物资料,在你公司的办公电脑中执法人员发现有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通过“QQ邮箱”发给你公司的业务需求明细及完成编辑的内部教材资料PDF版样稿等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印刷的《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出版物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陈**见证了检查全过程,签收了有关执法文书,对抽样取证的有关出版物进行签名并加盖你公司公章。

二、调查经过

2022年7月29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

2022年8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8月15日、8月17日,你公司总经理陈**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陈**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调查询问中,陈**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你公司有关印刷经营“报价单”复印件,对相关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9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7月25日,位于信阳市浉河区******************的你公司印刷《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出版物的行为属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二、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1)承印者数额的计算,委印者应当交付承印者的印刷费为承印者的经营数额,这一数额减去印刷成本为获利数额”之意见,本案中,委印者应当交付给你公司的2790.00元印刷费即为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因你公司尚未完成印刷业务未收取印刷费、印刷业务定金或预付款,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20张、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3-7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抽样取证的《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基础阶段》出版物各1册和《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封皮1张、陈**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陈**提供的“报价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序号15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印刷出版物《2022年河南省公务员考试·面试内部教材·提高阶段》等30册(含封皮13张),违法经营额2790.00元,无违法所得,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2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2年10月18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5日(自本决定书送达次日00时00分起5日);2、没收印刷品30册(含印刷品封皮13张);3、罚款壹万(100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编号:(信)文综没物字〔2022〕41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