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55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10-26 11:45:21



当  事 人:漯河市*******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                           
住 所: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
一、案件来源
2022年9月16日5时00分至2022年9月16日6时1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解*(***********)来到信阳市浉河区*********向现场的旅游团队组织者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该旅游团队共229人,旅游路线为红旗渠万仙山四日游,每名游客收费680元,收费方式为微信转账、微信收款码收费,共租用四辆旅游大巴车。旅游团队负责人李**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漯河市*******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漯河笑夕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件》、《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该合同内容共四页另付附件四页共八页,未载明此次旅游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等相关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李**见证了本次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2年9月23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主办,尚**(***********)、蔡**(***********)协办。
2022年9月26日,我局向漯河市*******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9月26日10时漯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李**提供了漯河市*******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编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执法人员向李**出示了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不规范合同的行为属于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对漯河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7张、《现场检查笔录》((信)文综检字〔2022〕2-152号)1份、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团队境内游合同》1份、李**2022年9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事实;
2、漯河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李**身份证件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违法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2022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漯河市*******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5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10月23日漯河市*******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漯河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第二部分《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7.1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符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