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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36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10-28 08:55:23



当事人:信阳****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弘昌运动城*************
一、案件来源
2022年7月24日22时20分至2022年7月24日22时5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张**(***********)在向法定代表人董*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弘昌运动城*************的信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有包房27个,其中8个包房有故障。执法人员通过该场所订房消费登记表查询到该场所从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7月24日,经营额共计2756元,经查该场所5月18日前经营额无记录。法定代表人董*告诉执法人员,该场所收费标准为小包房88,中包房128,大包房198元。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董*表示信阳****有限公司目前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有关收费记录情况使用手机拍照取证。法定代表人董*签收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2年7月27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黄*(***********)主办,张**(***********)协办。
2022年8月5日20时10分至2022年8月5日20时2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弘昌运动城*************的信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未营业。
2022年8月15日,我局向信阳****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8月16日,信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来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董*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向董*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字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董*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信阳****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弘昌运动城*************的信阳****有限公司进行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的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信阳****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对信阳****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2〕1312号)、董*2022年8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信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3、信阳****有限公司记账本1册,证明信阳****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为2756元。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处罚理由和依据
信阳****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至2022年10月26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关闭(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伍拾陆元整(2756.00)。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