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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51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09:18:15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李**)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

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号

一、案件来源

2022年8月16日9时35分至2022年8月16日10时30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盛*(***********),陈*(***********),史**(***********)来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号的你书店,你书店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向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你书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书店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场发现有《九龙珠》等出版物共计92册。检查现场,你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你销售的出版物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使用手机进行拍照取证。

二、调查经过

2022年8月19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陈*(***********)主办,张**(***********),史**(***********)协办。

2022年8月2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8月30日,你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送达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你签字确认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你书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1张进货小票,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2022年9月7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8月16日,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号的你书店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九龙珠》等出版物,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意见,本案可查明的你进购108册出版物,其中售出的16册出版物总码洋为356.40(8×20+6×19.80+2×38.80=356.40)元,未售出92册出版物的经营额为(20×40+19.80×26+38.80×6+28.80×20)×60%=1274.16元,故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共1630.56元即本案违法经营额。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可查明的你发行16册出版物取得款项356.40元即违法所得。本案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其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 信)文综检字〔2022〕3-126号)1份,执法人员在你书店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执法人员在你书店抽样取证的出版物4册,你2022年8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其提供的进货小票1张,证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项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你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1630.56元,违法所得356.40元,无专用工具、设备,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五、陈述、申辩情况

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51号),告知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10月28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六、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92册,没收违法所得356.40元,罚款伍佰元(500.00)元。

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编号:(信)文综没物字〔2022〕51 号)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