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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文综罚字〔2022〕57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2-12-12 11:43:14



当   事   人:信阳市******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 定 代 表 人:孟**                           
住      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大道*********  
                  
  • 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2年11月1日10时40分至11时15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厉**(***********)、李**(***********)在向信阳市******有限公司的经理郑*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大道*********的信阳市******有限公司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执法检查。该酒店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郑*随机打开6409号客房,执法人员发现该客房使用的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信号且能够正常收看电视节目。执法人员在该酒店5楼楼顶平台发现装有1台输入功率为3.7-4.2Ghz,输出功率为L.B.950-1450MHZ,H.B.1550-2050MHZ的卫星地面接收天线。在该酒店1楼西侧机房发现有37台型号为WS-3688G的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37台型号为JC3018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经过向郑*进一步了解得知在该酒店3楼19个客房、4楼18个客房,共计37个客房在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看电视节目。郑*现场无法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郑*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之规定。
 二、调查经过
2022年11月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有限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李**主办,柴*、刘**协办。
2022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11月2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11月2日,信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委托郑*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郑*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孟**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的授权委托书、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信阳市******有限公司的有线电视节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使用的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信号且能够正常收看电视节目。现已查明你公司有1台输入功率为3.7-4.2Ghz,输出功率为L.B.950-1450MHZ,H.B.1550-2050MHZ的卫星地面接收天线、37台型号为WS-3688G的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37台型号为JC3018的数字电视机顶盒。你公司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属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郑*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酒店的违规行为,而且已经自行拆除设备并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2〕1-63 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8张,郑*11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2、信阳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的授权委托书1份、信阳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2年11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2〕57号),告知你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12月6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国务院《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序号11项规定: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违规事实责令你公司改正违规行为以后,你公司积极整改,已经主动拆除设备及时改正了违规行为,你公司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鉴于你公司已经主动主动拆除设备及时改正违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台卫星地面接收天线、37台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37台数字电视机顶盒)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账号:1720111000014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