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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3号

来源: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2-08 03:56:54



当   事   人:信阳****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 定 代 表 人:刘*                           
住      所:信阳市羊山新区*****号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1月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李**在通过信阳市文化市场智慧监管平台巡查时,发现信阳****娱乐有限公司的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画面处于离线状态。2023年1月8日21时15分,执法人员厉**、李**来到信阳****娱乐有限公司,在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号的信阳****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场所内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时发现该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处于离线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刘*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1月1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娱乐有限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李**协办。
2023年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月14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1月14日,信阳****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刘*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3年1月8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通过信阳市文化市场智慧监管平台巡查时,发现信阳****娱乐有限公司的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画面处于离线状态。2023年1月8日21时15分,执法人员来到信阳****娱乐有限公司,在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信阳****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查看该场所的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时发现该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处于离线状态,刘*在调查询问中承认是为了逃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有侥幸心理,切断了技术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电源。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1 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6张、刘*1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违规事实;
2、信阳****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信阳****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情况:2023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7日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 号)中,第10部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7规定:“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为一般,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违规事实确系你公司所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多渠道未查询到你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系首次违反本规定。你公司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柒仟元整(7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2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