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3-28 05:08:07




当   事   人:黄**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      址: 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 

一、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3年2月21日15时50分至16时17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刘**、厉**、李**在向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路的信阳市*****院内的***书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货架上摆放有《意林作文素材》、《意林作文素材高考版》、《青年文摘》、《读者原创版》等出版物共计23种631册,架上标记有“特价优惠 本架图书5折 售出后不退不换 ”字样。执法人员在其场所内未发现张贴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负责人周**与实际经营者黄**核实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23种图书采取抽样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周**见证了检查全过程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调查经过

2023年2月2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厉**(***********)主办、李**(***********)协办。

2023年2月2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于2月27日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2月27日,你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你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你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你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并说明细节。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

经查,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路的信阳市*****院内的***书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现场共查明共有《意林作文素材》、《意林作文素材高考版》、《青年文摘》、《读者原创版》等出版物共计23种631册,未发现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本案违法经营额,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第(四)项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之规定,本案执法人员现场查明的631册出版物经计算总码洋为7977元,该总码洋的70%为5583.9元。违法所得方面根据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且你无法提供获利数额的相关书面凭证,无法认定获利金额,你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3〕1-1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信)文综抽字〔2023〕8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附清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张,黄**2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

2、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陈述申辩听证情况: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3月24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新出发(2020)16号)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规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执法人员查明的631册出版物经计算总码洋为7977元,该总码洋的70%为5583.9元。你场所内未发现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规行为。对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631册;

2、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