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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09:36:55
当 事 人: | 中国**院 |
证照名称及编号: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5XP |
法 定 代 表 人: | ** |
住 所: | 北京市丰台区**1号楼 |
一、案件来源
2024年3月21日10时59分(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欣(16170021023)、李岸楠(16170021040)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办公室互联网环境下,使用装有Kylin V10操作系统的联想台式电脑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情况进行网络巡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中国**院于2023年8月27日在河南省**艺术团信阳分基地信阳市平桥区**5楼开展的“0020-0**-170”考级活动的考后备案时间超期,随即执法人员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并对勘验过程进行截图取证。
二、调查经过
2024年3月22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中国**院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闫欣主办,李岸楠协办。
2024年3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3月26日,中国**院委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院的《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院考级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其在调查询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被询问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了违规事实。
三、违法事实、证据记录与陈述、申辩情况
经查,2023年8月27日在河南省**艺术团信阳分基地信阳市平桥区**5楼开展的“0020-0**-170”考级活动考级机构是中国**院,承办单位是河南**发展有限公司,该场考级活动的考后备案时间为2024年3月7日,考后备案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中国**院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二年内发生2次。综上,本案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编号为(信)远勘字〔2024〕2-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勘验证据截图11张、**2024年3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中国**院考级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事实;
2、中国**院的《授权委托书》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中国**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1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四、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规依据
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文旅综执〔2021〕41号)中,第15部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规定:“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二年内2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裁量等级为:严重。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违规事实确系当事人所为,且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为二年内发生2次,当事人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