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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05-15 09:36:57
当事人:信阳市浉河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F4X)
经营者:**
经营场所:信阳市工区路**门面房
一、案件来源
2024年4月9日10时17分至2024年4月9日11时09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13)、**(16170021048)、**(16170021052)、**(16170021008)在向网管**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信阳市工区路**门面房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吧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中,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F4X),《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11**059)。执法人员对现场上网人员进行身份信息核验时,发现二楼B105、B106机位有2名上网人员进行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对该2名上网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之后对其进行身份信息核验,该2名上网人员主动下机并表示未携带身份证件,是由网管**为其开的机器,2名上网人员为执法人员提供了“**电竞”上网激活小票1张。上网激活小票显示激活时间:2024-04-09 10:11:26,卡号:_*205316,押金:6.00、激活时间:2024-04-09 10:11:33,卡号:_*281012,押金:6.00。该2名上网人员表示自己姓名分别为**、**。随后,执法人员了来到一楼前台管理主机,通过网吧管理系统对B105、B106上网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验,系统显示该两台机器的登记信息为顾*杨、王*。B105上机时间为:2024-04-09 10:14:11,下机时间为:2024-04-09 10:27:03、B106上机时间为:2024-04-09 10:14:54,下机时间为:2024-04-09 10:27:01。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网管**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二、调查经过
2024年4月15日,经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对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案予以立案进行调查,由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16170021048)主办,**(16170021052)协办。
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向信阳市浉河区**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4月25日,信阳市浉河区**网吧(**)店长**受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经营者**的委托到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询问中,**对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承认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同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
2024年4月29日,本案调查结束。
三、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24年4月9日位于信阳市工区路**门面房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吧(**)在消费者上网消费时未核对身份信息,使用临时卡为2名消费者登记上网,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编号为(信)文综检字〔2024〕3-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信阳市浉河区**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准确。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或由当事人如实提供,并由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其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四、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5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网吧(**)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文综罚告字〔2024〕19号),告知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法律依据
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5.2规定:发现有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的信阳市浉河区**网吧(**)在上网消费者开机上网时未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使用临时卡为2名上网消费者登记并开机上网,其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综上,本机关对信阳市浉河区**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叁仟(3000.00)元整。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信阳市浉河区**网吧(**)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户名:信阳市财政局,帐号:1720111000014012)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信阳市浉河区**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